大學,是指綜合性的提供教學和研究條件和授權頒發學位的高等教育機構。
現代的大學包括授予學士學位的一個本科生院,以及授予碩士和博士學位的研究生院-研究所和專科學校。
大學的起源
*上古
「大學」一詞除了指儒家經典四書之一的《大學》外,還指聚集在特定地點整理、研究和傳播高深領域知識的機構。根據文獻記載,大學作為一種具有高等教育職能的機構,可以追溯到五帝時期的成均和上庠
「上庠」即「高等學校」的意思
以後夏朝的東序,商朝的瞽宗,周朝的辟雍,是當時位於京師的最高學府。
戰國時期齊國國君齊桓公建立的稷下學宮是一種由官方主辦、私人主持的辦學模式。
*到了漢朝,中央設立太學,為最高學府,而地方也開始設立郡學、州學、府學、縣學等供同齡學生學習的的地方官辦高等學校,相當於不同位階的公立大學,低階大學學業出色的學生可以進至高階大學學習。
*隋唐以後太學改為國子監。
唐朝的國子監,有六個學門,有固定的師資和學生,也有固定的校址。 學生可依志趣而自由選修,聰明而學習快者,可以提早畢業,頗具因材施教的雅意。再訓導方面,則以儒家的禮教對學生的品德和行為施予陶冶與導正。此外,學校也有固定的假期,每年約一百二十餘日,以供學生休息和調適。所以就規模與制度而言,唐代的國子監和現代大學並無二致。至唐高宗龍朔二年(六六二),又增置了研究生部,以招收國子大成。這完全符合了所謂【現代大學】的要件。關於國子監等名稱,雖然和現今大學不同,此乃因國情差異所致,不能因此而否定其大學的實質。所以唐高宗龍朔二年的國子監比德國哈勒大學(一六九四)要早一千餘年,才應該是世界上最早的【現代大學】。
*唐朝以後出現書院。書院可以分為大學部、小學部,有些並不嚴格區分,有官辦,有私立,不少是私辦官助。北宋四大書院:
湖南長沙的嶽麓書院;
江西廬山的白鹿洞書院;
河南商丘城南的應天書院(睢陽書院);
湖南衡陽的石鼓書院或河南嵩山南麓的嵩陽書院。
及應天府書院、石鼓書院、茅山書院等都是著名書院的代表。
2014年3月8日 星期六
2014年2月26日 星期三
2/24 筆記與心得
臨時測驗:
1.何謂大學?
根據大學法所稱大學,指依大學法設立並授予學士以上學位之高等教育機構。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
2.何謂圖書館?
依照圖書館法所稱的圖書館,指蒐集、整理及保存圖書資訊,以服務公眾或特定對象之設施。
3.什麼是圖書資訊?舉實例說明之。
依照圖書館法所稱的圖書資訊,指圖書、期刊、報紙、視聽資料、電子媒體等出版品及網路資源。例如:《大亨小傳》有中文翻譯圖書,也有錄影資料。
巴別在希伯來文裡,就是變亂的意思。
巴別塔(Tower of Babel)是《聖經》創世記第11章的記載,人類企圖興建通往天堂的巴別塔。為了阻止人類的計劃,上帝讓人類說不同的語言,使人類相互之間不能溝通,此計劃因而失敗,人類自此各散東西。
宇宙(別人管他叫圖書館)由許多六角形的迴廊組成,數目不能確定,也許是無限的。迴廊的護欄很矮,任何一個六角形都可以看到上層和下層,沒有盡頭。
我心裡一直暗暗設想,天堂應該是圖書館的模樣。——波赫士(Jorge L. Borges)
1.何謂大學?
根據大學法所稱大學,指依大學法設立並授予學士以上學位之高等教育機構。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
2.何謂圖書館?
依照圖書館法所稱的圖書館,指蒐集、整理及保存圖書資訊,以服務公眾或特定對象之設施。
3.什麼是圖書資訊?舉實例說明之。
依照圖書館法所稱的圖書資訊,指圖書、期刊、報紙、視聽資料、電子媒體等出版品及網路資源。例如:《大亨小傳》有中文翻譯圖書,也有錄影資料。
巴別在希伯來文裡,就是變亂的意思。
巴別塔(Tower of Babel)是《聖經》創世記第11章的記載,人類企圖興建通往天堂的巴別塔。為了阻止人類的計劃,上帝讓人類說不同的語言,使人類相互之間不能溝通,此計劃因而失敗,人類自此各散東西。
宇宙(別人管他叫圖書館)由許多六角形的迴廊組成,數目不能確定,也許是無限的。迴廊的護欄很矮,任何一個六角形都可以看到上層和下層,沒有盡頭。
我心裡一直暗暗設想,天堂應該是圖書館的模樣。——波赫士(Jorge L. Borges)
2014年2月17日 星期一
2/17 筆記與心得
*102學年度,臺灣地區授與學士學位的單位,共有157所 (大學/學院 71,科技大學 55,技術學院 22,空中大學 2,軍警校院 7)
*教育文化的目的為何?
教育文化,應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國民道德、健全體格、科學及生活智能。
*國民教育:12年;義務教育:9年
*大學的目的為何?
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
*大學法施行細則
第 22 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所定學士學位畢業應修學分數,於學士學位修業期限為四年者,不得少於多於一百二十八學分;修業期限非四年者,應依修業期限酌予增減。
*為何有圖書館法?
為促進圖書館之健全發展,提供完善之圖書資訊服務,以推廣教育、提升文化、支援教學研究、倡導終身學習,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何謂圖書館?
本法所稱圖書館,指蒐集、整理及保存圖書資訊,以服務公眾或特定對象之設施。(建築物、網絡)
*何謂圖書資訊?
前項圖書資訊,指圖書、期刊、報紙、視聽資料、電子媒體等出版品及網路資源。
編目規則的圖書資訊有12項
*教育文化的目的為何?
教育文化,應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國民道德、健全體格、科學及生活智能。
*國民教育:12年;義務教育:9年
*大學的目的為何?
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
*大學法施行細則
第 22 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所定學士學位畢業應修學分數,於學士學位修業期限為四年者,不得
*為何有圖書館法?
為促進圖書館之健全發展,提供完善之圖書資訊服務,以推廣教育、提升文化、支援教學研究、倡導終身學習,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何謂圖書館?
本法所稱圖書館,指蒐集、整理及保存圖書資訊,以服務公眾或特定對象之設施。(建築物、網絡)
*何謂圖書資訊?
前項圖書資訊,指圖書、期刊、報紙、視聽資料、電子媒體等出版品及網路資源。
編目規則的圖書資訊有12項
2013年12月30日 星期一
12/30 筆記與心得
◎至少有41個國家立法承認公眾借閱權,但祗有28個國家實施公眾借閱權制度,付費的機制或立法與基金共同支持。其中的24個國家在歐洲:奧地利、比利時、捷克、丹麥、愛沙尼亞、法羅群島、芬蘭、法國、德國、格陵蘭、冰島、愛爾蘭、義大利、列支敦士登、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荷蘭、挪威、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西班牙、瑞典與英國。2007年,塞普路斯與匈牙利實施公眾借閱權。
澳洲、加拿大、以色列與紐西蘭,也有公眾借閱權制度。模里西斯與哈薩克有公眾借閱權,但沒有實際運作。2003年,日本官方的委員建議作者與圖書館磋商,但還沒有談到公眾借閱權制度。
美國、南美洲、亞洲與非洲都沒有公眾借閱權制度。
丹麥於 1946 年首先實施公眾借閱權, 挪威於 1947 年跟進, 瑞典於 1954 年、芬蘭於 1963 年、冰島於 1968 年分別施行公眾借閱權。
圖書館出借圖書由來已久, 直到 1883 年 9 月, 德國作家協會在 Darmstadt 的年會, 才就權益受損之事, 請求政府出面補償。然而, 德國的腳步卻異常緩慢, 直到1972年, 才通過相關的法案。
*聯合國有193個會員國,最後一個為南蘇丹共和國
**歐盟有28個會員國
◎公眾借閱權實施內容, 因應國情而有出入, 大體上遵循兩個原則:
- 承認圖書館出借圖書導致作家權益受損, 應該給予補償;
- 該等補償用於加強文化活動
施行的重點有四:
- 文學創作
- 作家的社會福利之一
- 視為著作財產權的一部份
- 採用大英國協模式
◎丹麥、挪威及芬蘭把施行的重點放在文學作家的給付。
丹麥的小說作家得到 44.32%, 希望在新制下, 可以提高到 48.56%。
挪威較看重文化與政治的互動, 由 24 個作家協會分配款項至 12 個領域; 傳統上, 挪威較尊重小說家的地位, 直到 1980 年之後, 才有非文學性作家加入, 文學作家得到 85% 以上。
芬蘭把九成以上的款項, 支付給小說作家, 依照作品的數量, 直接撥付。
以色列的政策大約來自北歐的靈感, 除了少許支付給描述納粹大屠殺及文學論文之外, 絕大多數的款項都流入文學作家之手。
2013年12月23日 星期一
12/23 筆記與心得
2013年12月19日 星期四
12/16 筆記與心得
◎借書不用還,是圖書館2.0最明顯的特徵之一。還書不是議題,借書也不是目標,適時適地讓讀者讀到預期的書,才是圖書館存在的目的之一。
*2.0:表和過去不一樣的符號
◎社會上已有很多書是不用還的,基於宗教、意識形態、社會責任等目的,有些人編印特定的圖書,讓它們在社會流動。例如: 財團法人佛陀教育基金會, 贈送印本及多媒體版的佛書;國際基甸會中華民國總會, 贈送印本聖經;還有更多有心人士,徵求業主同意後,在車站、廟宇等公眾場所, 放置勸人為善的圖書,任人取閱、歸還。
出版社效法美國的行書計畫(Bookcrossing),在臺灣發起「書本冒險旅行計畫」,請求讀者把看過的書,置於公眾場所,供有緣人隨機取閱、歸還,讓圖書展開不可知的旅程。
圖書館將讀者捐贈的圖書、撤架後的圖書,不定期地置放櫃檯,供讀者自由取閱,也是行之多年的慣例。
在正常運作下,圖書館的館藏不可能無限成長,有一定的極限。在圖書館裡待了一陣子的圖書,總有年華老去讓位給後來者的時候;等待撤架圖書,祗要外觀 尚佳,讀者願意借閱,圖書館就可做個順水人情,為這本書找個新的家,由讀者賦予新的生命,到另一個圈子,繼續它的旅程。
*漂書協會 1.Label 2.Share 3.Follow
◎著作財產權的研究,發展出多種授權模式,「創用CC」保留著作財產權所有人的商業利益,且讓網民成為現成的業務員,透過持續的授權,每個人都可以
*2.0:表和過去不一樣的符號
◎社會上已有很多書是不用還的,基於宗教、意識形態、社會責任等目的,有些人編印特定的圖書,讓它們在社會流動。例如: 財團法人佛陀教育基金會, 贈送印本及多媒體版的佛書;國際基甸會中華民國總會, 贈送印本聖經;還有更多有心人士,徵求業主同意後,在車站、廟宇等公眾場所, 放置勸人為善的圖書,任人取閱、歸還。
出版社效法美國的行書計畫(Bookcrossing),在臺灣發起「書本冒險旅行計畫」,請求讀者把看過的書,置於公眾場所,供有緣人隨機取閱、歸還,讓圖書展開不可知的旅程。
圖書館將讀者捐贈的圖書、撤架後的圖書,不定期地置放櫃檯,供讀者自由取閱,也是行之多年的慣例。
在正常運作下,圖書館的館藏不可能無限成長,有一定的極限。在圖書館裡待了一陣子的圖書,總有年華老去讓位給後來者的時候;等待撤架圖書,祗要外觀 尚佳,讀者願意借閱,圖書館就可做個順水人情,為這本書找個新的家,由讀者賦予新的生命,到另一個圈子,繼續它的旅程。
*漂書協會 1.Label 2.Share 3.Follow
◎著作財產權的研究,發展出多種授權模式,「創用CC」保留著作財產權所有人的商業利益,且讓網民成為現成的業務員,透過持續的授權,每個人都可以
- 重製本著作、將本著作收錄於一個或多個編輯著作之中、以及當收錄於編輯著作時重製本著作;
- 創作及重製衍生著作;
- 散布、公開展示、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口述或以數位聲音傳輸方式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口述本著作(包括收錄於編輯著作中之本著作)重製物或錄音物;
- 散布、公開展示、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口述或以數位聲音傳輸方式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口述衍生著作重製物或錄音物。
◎政府支持的官方數位化工作, 已經持續多年, 成果很可觀。以300dpi解析度製作後, 再降階轉存為較低的解析度, 提供多種用途:
- 典藏級:保護國家利益,僅提供目錄, 不提供內容
- 電子商務級:訂定合理價格,供市場化銷售
- 公共資訊級:免費供一般大眾使用
2013年12月2日 星期一
12/02 筆記與心得
*中國最早圖書館:明朝前即存在,但不符合定義。
◎清同治11年(1872),江瑞安人許拙學辦心蘭書社,「定議之初,人約二十家,家先出錢十五千,合三百千,購置書籍 ...... 于是鄉里皆知有書社。長江以南,漸有仿行者」。
◎清同治11年(1872),江瑞安人許拙學辦心蘭書社,「定議之初,人約二十家,家先出錢十五千,合三百千,購置書籍 ...... 于是鄉里皆知有書社。長江以南,漸有仿行者」。
光緒二年(1876),國英即構藏書樓五楹,取名共讀樓,邀各方嗜古者,暇輒往觀。國英,字鼎臣,吉林人,為滿洲世冑,敏而好學,曾為粵東鹺使,治績卓著。公餘輒搜羅書籍,凡二十餘年。據光緒六年(1880)所刻《共讀樓書目》,國英自序
「時值髮捻回各逆滋擾,半天下版籍多毀于火,書價大昂,藏書家秘不示人,而寒儒又苦無書可讀。余早有購藏書籍之志。同治甲子[3年(1864)],勸同志諸君子共立崇正義塾,嗣屢蒙恩,握廉捧所餘,獨以購書。光緒丙子[2年(1876)],于家塾構藏書樓五楹,顏曰共讀。其所以不自秘者,誠代子孫未必能讀,即使能讀,亦何妨與人共讀,成己成人無二道也。」*回:新疆
《書目》末附條規引曰:「予今久遠,倘有不肖子孫擅將書攜出樓,則散亡必速,汝等亦當體吾聚人藏之艱難取。」
共讀樓藏書,總計3,200餘種,25,000餘,法帖430餘冊。
◎行政區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劃自1997年以後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等四類一級行政區,自1999年澳門主權移交以後共有34個一級行政區,即23省(其中台灣省未實際管治)、4直轄市、5自治區和2特別行政區。以省、地區、縣和鄉四級架構為主,其次為省、縣、鄉三級架構。
- 三級架構:直轄市、省(第一級)→縣級行政區(第二級)→鄉級行政區(第三級) 特例如:省(第一級)→地級行政區(第二級)→鄉級行政區(第三級);
- 四級架構:省、自治區(第一級)→地級行政區(第二級)→縣級行政區(第三級)→鄉級行政區(第四級);
- 五級架構:
- 特例①:省、自治區(第一級)→地級行政區(第二級)→縣(第三級)→區公所(第四級)→鄉、鎮(第五級);
- 特例②,僅限新疆伊犁:自治區(第一級)→伊犁州(第二級)→地區(第三級,塔城、阿勒泰)→縣級行政區(第四級)→鄉級行政區(第五級);
- 特別行政區轄域範圍小,根據基本法不設政權性區域組織,沿用殖民地時期的區域劃分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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