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2日 星期二

4/21 筆記與心得

*國際圖聯=國際圖書館協會聯盟(IFLA,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Library Associations and Institutions)
official languages:Arabic, Chinese, English, French, German, Russian and Spanish

*宣言背景:其設想就是要有一個被認可的、有關圖書館統計
重要性的文件,因為它們證明了圖書館對其用戶和社會的價值。統計數據不僅對於圖書館內
部管理是不可或缺的,而且它們有更多的作用。當統計數據呈遞給政策制定者、出資機構,
或者公眾時,它們將影響戰略計畫,並能夠建立和保持對圖書館的信心。

*圖書館統計宣言:“圖書館和資訊服務通過保存記憶、給養發展、提供教育和研究,以及支援國際間的理解和社會福利來服務社會。” (亞曆克斯·伯恩 2005) 

*有關圖書館服務圖書館利用和圖書館用戶的定性與定量的數據,對於揭示和確證圖書
館貢獻的突出價值是至關重要的。 

*圖書館統計之昭示:計體現了政策和權威部門對圖書館服務的承諾

*圖書館統計之品質:正確可靠可比的數據對圖書館統計的價值和有效性是至關緊要的。

2014年4月6日 星期日

3/31 筆記與心得

學術圖書館的智性自由原則: 解讀圖書館權利法案

大學圖書館館藏及服務, 依照強而有力的智性自由觀點, 就能滿足大學裡的教育及研究需求。將智性自由的原則融入大學圖書館, 提醒大學圖書館員在工作時, 應警醒其智性自由的本質。下述的原則, 應反應在圖書館所有的相關政策裡。

1.圖書館權利法案陳述的原則, 是圖書館建構其館藏、服務、政策, 以服務學術社區時, 不可或缺的基礎。

2.不可侵犯圖書館使用者的隱私。從政策面保障借閱資料、個人使用圖書館資訊及服務記錄的隱密性。

3.規畫館藏支援機構的教學及研究時, 必須超越規畫者的個人價值觀。從研究及學習的角度來看, 有必要建構看似矛盾, 但能代表各種觀點的館藏。

4.應以典藏及重置的手段維持館藏的圴衡, 不讓有爭論的資料因偷竊、遺失、毀損、或正常的損耗及破損而從館藏裡移除; 應有關注此事的團體, 不讓偷竊或毀損而使館藏有偏頗。

5.館藏的授權應與圖書館權利法案的內容相容, 並提供全面的近用。

6.大學圖書館應對大學社區提供開放未檢查的網際網路近用服務, 內容檢查及依內容而限制近用的機制, 都違反大學圖書館的基本任務, 應提供最大量的思想及資訊供進一步的研究及學習之用。此等限制明顯違反學術圖書館智性自由原則。

7.資訊及表意自由應反應在圖書館的展覽及相關的政策文件。

8.圖書館的會議室、研究小間、展覽空間及其他設施應供大學社區使用, 不應依研究內容及主題而有區別待遇; 任何的限制措施應基於使用空間的不足而設, 不可依研究或討論的內容而設。

9.圖書館服務應儘量不收費, 以鼓勵使用; 必須收費時, 應提供免費或低價的相對服務(如: 在列印之外, 還有下載至儲存裝置的服務)。
10.應宣傳圖書館的服務哲學, 為整個學術社區提供平等的資訊近用服務, 不因種族、價值觀、性別、性趣、文化或種族背景、身體或學習障礙、經濟地位、宗教信仰或觀點, 而有差異。

11.應有正當程序, 讓學術圈內外的人有機會要求移除或增加圖書館的資源、展覽或服務。

12.本原則應被相關的機構主管認可, 包括教師會或相當的教學主管單位。

3/24 筆記與心得

智性自由(intellectual freedom)係指無限制地找尋及接收各種觀點資訊的權利,即使該等觀點頗具爭議性或冒犯特定人士。公開平等的投票尚不足以支持一個民主的社會,還需搭配充分的討論,才能形成社會的共識。
尚未準備妥當的使用者,特別是未成年人,在莽撞的找尋及接收資訊時,很可能誤判資訊的價值,形成對自己及他人的危害。
圖書館是提供討論資訊的重要場所之一。
3月16日是美國人訂定的資訊自由日(Freedom of Information Day)。

人權

資訊權是人權的一部,人權的定義應以聯合國在1948年12月10日第217A(III)號決議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為準,特別注意第十九條的內容:
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九條
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 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 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播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opinion and expression; this right includes freedom to hold opinions without interference and to seek, receive and impart information and ideas through any media and regardless of frontiers.
歐洲人權協定第十條
1950年十月4日,歐洲共同體諸國在羅馬簽署的歐洲人權協定(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後來又陸續加簽了五個修訂協定:
  1. 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expression. this right shall include freedom to hold opinions and to receive and impart information an ideas without interference by public authority and regardless of frontiers. This article shall not prevent States from requiring the licensing of broadcasting, television or cinema enterprises.
  2. The exercise of these freedoms, since it carries with it duties and responsibilities, may be subject to such formalities, conditions, restrictions or penalties as are prescribed by law and are necessary in a democratic society, in the interests of national security, territorial integrity or public safety, for the prevention of disorder or crime, for the protection of health or morals,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reputation or the rights of others, for preventing the disclosure of information received in confidence, or for maintaining the authority and impartiality of the judiciary.
中華民國憲法
有兩條文與資訊權有特別的關係:
第十一條 (表現自由)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二十三條 (基本人權之限制)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 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 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國際圖書館聯盟

知的權利(the right to know)與表述的權利(freedom of expression)是資訊自由的一體兩面。資訊自由是圖書資訊學的專業承諾。所以,國際圖書館聯盟認為:
  • 圖書館應該提供資訊、觀念及想像作品的場所,成為知識、思想及文化的通道。
  • 圖書館提供個人及社團在終身學習、獨立判斷、文化發展方面的必要支援。
  • 圖書館致力於發展及維護資訊自由,協助保障基本民主價值與泛用的公民權。
  • 圖書館有責任保證及滋潤各種知識及資訊的活動,藉由採錄、保存各種文獻,反應社會的多元性及複雜化。
  • 圖書館採錄資料及提供服務時,應以專業考量,不必限於政治、道德及宗教的觀點。
  • 圖書館應自由的採錄、組織及傳播資訊,抗拒任何形式的檢查制度。
  • 圖書館的資源及服務應提供給所有的使用者,不受種族、信仰、性別、年齡等因素的影響。
  • 圖書館使用者保有隱私權及匿名權,不能把使用者的身份及使用資料的記錄,洩漏給第三者。
  • 圖書館由公共財建立,必須堅持資訊自由的原則,圖書館工作同仁有義務堅持該等原則。
  • 圖書館應滿足工作同仁及使用者的需求,有衝突時,應以讀者的利益優先。

英國圖書館協會

英國圖書館協會關心很多事務,Intellectual freedom and censorship 是其中一件。

美國圖書館協會

美國圖書館協會把資訊自由當成年度五大重要活動之一,成立 Office for Intellectual Freedom,指出禁書、檢查制度、學校的檢查制度、過濾軟體、國旗事件、資訊自由法案等六件事務,對資訊自由有重大的影響。
資訊自由與檢查制度是英國圖書館協會的專業議題之一,國際圖書館聯盟對此有一份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