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6日 星期日

3/31 筆記與心得

學術圖書館的智性自由原則: 解讀圖書館權利法案

大學圖書館館藏及服務, 依照強而有力的智性自由觀點, 就能滿足大學裡的教育及研究需求。將智性自由的原則融入大學圖書館, 提醒大學圖書館員在工作時, 應警醒其智性自由的本質。下述的原則, 應反應在圖書館所有的相關政策裡。

1.圖書館權利法案陳述的原則, 是圖書館建構其館藏、服務、政策, 以服務學術社區時, 不可或缺的基礎。

2.不可侵犯圖書館使用者的隱私。從政策面保障借閱資料、個人使用圖書館資訊及服務記錄的隱密性。

3.規畫館藏支援機構的教學及研究時, 必須超越規畫者的個人價值觀。從研究及學習的角度來看, 有必要建構看似矛盾, 但能代表各種觀點的館藏。

4.應以典藏及重置的手段維持館藏的圴衡, 不讓有爭論的資料因偷竊、遺失、毀損、或正常的損耗及破損而從館藏裡移除; 應有關注此事的團體, 不讓偷竊或毀損而使館藏有偏頗。

5.館藏的授權應與圖書館權利法案的內容相容, 並提供全面的近用。

6.大學圖書館應對大學社區提供開放未檢查的網際網路近用服務, 內容檢查及依內容而限制近用的機制, 都違反大學圖書館的基本任務, 應提供最大量的思想及資訊供進一步的研究及學習之用。此等限制明顯違反學術圖書館智性自由原則。

7.資訊及表意自由應反應在圖書館的展覽及相關的政策文件。

8.圖書館的會議室、研究小間、展覽空間及其他設施應供大學社區使用, 不應依研究內容及主題而有區別待遇; 任何的限制措施應基於使用空間的不足而設, 不可依研究或討論的內容而設。

9.圖書館服務應儘量不收費, 以鼓勵使用; 必須收費時, 應提供免費或低價的相對服務(如: 在列印之外, 還有下載至儲存裝置的服務)。
10.應宣傳圖書館的服務哲學, 為整個學術社區提供平等的資訊近用服務, 不因種族、價值觀、性別、性趣、文化或種族背景、身體或學習障礙、經濟地位、宗教信仰或觀點, 而有差異。

11.應有正當程序, 讓學術圈內外的人有機會要求移除或增加圖書館的資源、展覽或服務。

12.本原則應被相關的機構主管認可, 包括教師會或相當的教學主管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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