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30日 星期一

12/30 筆記與心得

至少有41個國家立法承認公眾借閱權,但祗有28個國家實施公眾借閱權制度,付費的機制或立法與基金共同支持。其中的24個國家在歐洲:奧地利、比利時、捷克、丹麥、愛沙尼亞、法羅群島、芬蘭、法國、德國、格陵蘭、冰島、愛爾蘭、義大利、列支敦士登、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荷蘭、挪威、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西班牙、瑞典與英國。2007年,塞普路斯與匈牙利實施公眾借閱權。
澳洲、加拿大、以色列與紐西蘭,也有公眾借閱權制度。模里西斯與哈薩克有公眾借閱權,但沒有實際運作。2003年,日本官方的委員建議作者與圖書館磋商,但還沒有談到公眾借閱權制度。
美國、南美洲、亞洲與非洲都沒有公眾借閱權制度。
丹麥於 1946 年首先實施公眾借閱權, 挪威於 1947 年跟進, 瑞典於 1954 年、芬蘭於 1963 年、冰島於 1968 年分別施行公眾借閱權。
圖書館出借圖書由來已久, 直到 1883 年 9 月, 德國作家協會在 Darmstadt 的年會, 才就權益受損之事, 請求政府出面補償。然而, 德國的腳步卻異常緩慢, 直到1972年, 才通過相關的法案。
*聯合國有193個會員國,最後一個為南蘇丹共和國
**歐盟有28個會員國

◎公眾借閱權實施內容, 因應國情而有出入, 大體上遵循兩個原則:
  • 承認圖書館出借圖書導致作家權益受損, 應該給予補償;
  • 該等補償用於加強文化活動
施行的重點有四:
  1. 文學創作
  2. 作家的社會福利之一
  3. 視為著作財產權的一部份
  4. 採用大英國協模式
丹麥、挪威及芬蘭把施行的重點放在文學作家的給付。
丹麥的小說作家得到 44.32%, 希望在新制下, 可以提高到 48.56%。
挪威較看重文化與政治的互動, 由 24 個作家協會分配款項至 12 個領域; 傳統上, 挪威較尊重小說家的地位, 直到 1980 年之後, 才有非文學性作家加入, 文學作家得到 85% 以上。
芬蘭把九成以上的款項, 支付給小說作家, 依照作品的數量, 直接撥付。
以色列的政策大約來自北歐的靈感, 除了少許支付給描述納粹大屠殺及文學論文之外, 絕大多數的款項都流入文學作家之手。

2013年12月23日 星期一

12/23 筆記與心得






































*公共圖書館提供的圖書資訊服務, 其目標是提供全體民眾平等的機會, 供:
1.個人修練、
2.追求素養及文化、
3.繼續發展知識、
4.建立個人及公民技能、
5.培養國際觀、
6.及終身學習。
圖書館活動也推動虛擬及互動網路服務, 及其教育及文化內涵。

2013年12月19日 星期四

12/16 筆記與心得

◎借書不用還,是圖書館2.0最明顯的特徵之一。還書不是議題,借書也不是目標,適時適地讓讀者讀到預期的書,才是圖書館存在的目的之一。
*2.0:表和過去不一樣的符號

◎社會上已有很多書是不用還的,基於宗教、意識形態、社會責任等目的,有些人編印特定的圖書,讓它們在社會流動。例如: 財團法人佛陀教育基金會, 贈送印本及多媒體版的佛書;國際基甸會中華民國總會, 贈送印本聖經;還有更多有心人士,徵求業主同意後,在車站、廟宇等公眾場所, 放置勸人為善的圖書,任人取閱、歸還。
出版社效法美國的行書計畫(Bookcrossing),在臺灣發起「書本冒險旅行計畫」,請求讀者把看過的書,置於公眾場所,供有緣人隨機取閱、歸還,讓圖書展開不可知的旅程。
圖書館將讀者捐贈的圖書、撤架後的圖書,不定期地置放櫃檯,供讀者自由取閱,也是行之多年的慣例。
在正常運作下,圖書館的館藏不可能無限成長,有一定的極限。在圖書館裡待了一陣子的圖書,總有年華老去讓位給後來者的時候;等待撤架圖書,祗要外觀 尚佳,讀者願意借閱,圖書館就可做個順水人情,為這本書找個新的家,由讀者賦予新的生命,到另一個圈子,繼續它的旅程。
*漂書協會 1.Label  2.Share  3.Follow

◎著作財產權的研究,發展出多種授權模式,「創用CC」保留著作財產權所有人的商業利益,且讓網民成為現成的業務員,透過持續的授權,每個人都可以
  1. 重製本著作、將本著作收錄於一個或多個編輯著作之中、以及當收錄於編輯著作時重製本著作;
  2. 創作及重製衍生著作;
  3. 散布、公開展示、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口述或以數位聲音傳輸方式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口述本著作(包括收錄於編輯著作中之本著作)重製物或錄音物;
  4. 散布、公開展示、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口述或以數位聲音傳輸方式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口述衍生著作重製物或錄音物。
◎政府支持的官方數位化工作, 已經持續多年, 成果很可觀。以300dpi解析度製作後, 再降階轉存為較低的解析度, 提供多種用途: 
  1. 典藏級:保護國家利益,僅提供目錄, 不提供內容
  2. 電子商務級:訂定合理價格,供市場化銷售
  3. 公共資訊級:免費供一般大眾使用

2013年12月2日 星期一

12/02 筆記與心得

*中國最早圖書館:明朝前即存在,但不符合定義。

清同治11年(1872),江瑞安人許拙學辦心蘭書社,「定議之初,人約二十家,家先出錢十五千,合三百千,購置書籍 ...... 于是鄉里皆知有書社。長江以南,漸有仿行者」。
光緒二年(1876),國英即構藏書樓五楹,取名共讀樓,邀各方嗜古者,暇輒往觀。國英,字鼎臣,吉林人,為滿洲世冑,敏而好學,曾為粵東鹺使,治績卓著。公餘輒搜羅書籍,凡二十餘年。據光緒六年(1880)所刻《共讀樓書目》,國英自序 
「時值髮捻回各逆滋擾,半天下版籍多毀于火,書價大昂,藏書家秘不示人,而寒儒又苦無書可讀。余早有購藏書籍之志。同治甲子[3年(1864)],勸同志諸君子共立崇正義塾,嗣屢蒙恩,握廉捧所餘,獨以購書。光緒丙子[2年(1876)],于家塾構藏書樓五楹,顏曰共讀。其所以不自秘者,誠代子孫未必能讀,即使能讀,亦何妨與人共讀,成己成人無二道也。」*回:新疆
《書目》末附條規引曰:「予今久遠,倘有不肖子孫擅將書攜出樓,則散亡必速,汝等亦當體吾聚人藏之艱難取。」
共讀樓藏書,總計3,200餘種,25,000餘,法帖430餘冊。

行政區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劃自1997年以後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等四類一級行政區,自1999年澳門主權移交以後共有34個一級行政區,即23省(其中台灣省未實際管治)、4直轄市、5自治區和2特別行政區。以省、地區、縣和鄉四級架構為主,其次為省、縣、鄉三級架構。
  • 三級架構:直轄市、省(第一級)→縣級行政區(第二級)→鄉級行政區(第三級) 特例如:省(第一級)→地級行政區(第二級)→鄉級行政區(第三級);
  • 四級架構:省、自治區(第一級)→地級行政區(第二級)→縣級行政區(第三級)→鄉級行政區(第四級);
  • 五級架構:
    • 特例①:省、自治區(第一級)→地級行政區(第二級)→縣(第三級)→區公所(第四級)→鄉、鎮(第五級);
    • 特例②,僅限新疆伊犁:自治區(第一級)→伊犁州(第二級)→地區(第三級,塔城、阿勒泰)→縣級行政區(第四級)→鄉級行政區(第五級);
  • 特別行政區轄域範圍小,根據基本法不設政權性區域組織,沿用殖民地時期的區域劃分舊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