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7日 星期一

2/17 筆記與心得

*102學年度,臺灣地區授與學士學位的單位,共有157所 (大學/學院 71,科技大學 55,技術學院 22,空中大學 2,軍警校院 7)

*教育文化的目的為何?
教育文化,應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國民道德、健全體格、科學及生活智能。

*國民教育:12年;義務教育:9年

*大學的目的為何?
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

*大學法施行細則
第 22 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所定學士學位畢業應修學分數,於學士學位修業期限為四年者,不得少於多於一百二十八學分;修業期限非四年者,應依修業期限酌予增減。

*為何有圖書館法?
為促進圖書館之健全發展,提供完善之圖書資訊服務,以推廣教育、提升文化、支援教學研究、倡導終身學習,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何謂圖書館?
本法所稱圖書館,指蒐集、整理及保存圖書資訊,以服務公眾或特定對象之設施(建築物、網絡)

*何謂圖書資訊?
前項圖書資訊,指圖書、期刊、報紙、視聽資料、電子媒體等出版品及網路資源。
編目規則的圖書資訊有12項

2013年12月30日 星期一

12/30 筆記與心得

至少有41個國家立法承認公眾借閱權,但祗有28個國家實施公眾借閱權制度,付費的機制或立法與基金共同支持。其中的24個國家在歐洲:奧地利、比利時、捷克、丹麥、愛沙尼亞、法羅群島、芬蘭、法國、德國、格陵蘭、冰島、愛爾蘭、義大利、列支敦士登、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荷蘭、挪威、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西班牙、瑞典與英國。2007年,塞普路斯與匈牙利實施公眾借閱權。
澳洲、加拿大、以色列與紐西蘭,也有公眾借閱權制度。模里西斯與哈薩克有公眾借閱權,但沒有實際運作。2003年,日本官方的委員建議作者與圖書館磋商,但還沒有談到公眾借閱權制度。
美國、南美洲、亞洲與非洲都沒有公眾借閱權制度。
丹麥於 1946 年首先實施公眾借閱權, 挪威於 1947 年跟進, 瑞典於 1954 年、芬蘭於 1963 年、冰島於 1968 年分別施行公眾借閱權。
圖書館出借圖書由來已久, 直到 1883 年 9 月, 德國作家協會在 Darmstadt 的年會, 才就權益受損之事, 請求政府出面補償。然而, 德國的腳步卻異常緩慢, 直到1972年, 才通過相關的法案。
*聯合國有193個會員國,最後一個為南蘇丹共和國
**歐盟有28個會員國

◎公眾借閱權實施內容, 因應國情而有出入, 大體上遵循兩個原則:
  • 承認圖書館出借圖書導致作家權益受損, 應該給予補償;
  • 該等補償用於加強文化活動
施行的重點有四:
  1. 文學創作
  2. 作家的社會福利之一
  3. 視為著作財產權的一部份
  4. 採用大英國協模式
丹麥、挪威及芬蘭把施行的重點放在文學作家的給付。
丹麥的小說作家得到 44.32%, 希望在新制下, 可以提高到 48.56%。
挪威較看重文化與政治的互動, 由 24 個作家協會分配款項至 12 個領域; 傳統上, 挪威較尊重小說家的地位, 直到 1980 年之後, 才有非文學性作家加入, 文學作家得到 85% 以上。
芬蘭把九成以上的款項, 支付給小說作家, 依照作品的數量, 直接撥付。
以色列的政策大約來自北歐的靈感, 除了少許支付給描述納粹大屠殺及文學論文之外, 絕大多數的款項都流入文學作家之手。

2013年12月23日 星期一

12/23 筆記與心得






































*公共圖書館提供的圖書資訊服務, 其目標是提供全體民眾平等的機會, 供:
1.個人修練、
2.追求素養及文化、
3.繼續發展知識、
4.建立個人及公民技能、
5.培養國際觀、
6.及終身學習。
圖書館活動也推動虛擬及互動網路服務, 及其教育及文化內涵。

2013年12月19日 星期四

12/16 筆記與心得

◎借書不用還,是圖書館2.0最明顯的特徵之一。還書不是議題,借書也不是目標,適時適地讓讀者讀到預期的書,才是圖書館存在的目的之一。
*2.0:表和過去不一樣的符號

◎社會上已有很多書是不用還的,基於宗教、意識形態、社會責任等目的,有些人編印特定的圖書,讓它們在社會流動。例如: 財團法人佛陀教育基金會, 贈送印本及多媒體版的佛書;國際基甸會中華民國總會, 贈送印本聖經;還有更多有心人士,徵求業主同意後,在車站、廟宇等公眾場所, 放置勸人為善的圖書,任人取閱、歸還。
出版社效法美國的行書計畫(Bookcrossing),在臺灣發起「書本冒險旅行計畫」,請求讀者把看過的書,置於公眾場所,供有緣人隨機取閱、歸還,讓圖書展開不可知的旅程。
圖書館將讀者捐贈的圖書、撤架後的圖書,不定期地置放櫃檯,供讀者自由取閱,也是行之多年的慣例。
在正常運作下,圖書館的館藏不可能無限成長,有一定的極限。在圖書館裡待了一陣子的圖書,總有年華老去讓位給後來者的時候;等待撤架圖書,祗要外觀 尚佳,讀者願意借閱,圖書館就可做個順水人情,為這本書找個新的家,由讀者賦予新的生命,到另一個圈子,繼續它的旅程。
*漂書協會 1.Label  2.Share  3.Follow

◎著作財產權的研究,發展出多種授權模式,「創用CC」保留著作財產權所有人的商業利益,且讓網民成為現成的業務員,透過持續的授權,每個人都可以
  1. 重製本著作、將本著作收錄於一個或多個編輯著作之中、以及當收錄於編輯著作時重製本著作;
  2. 創作及重製衍生著作;
  3. 散布、公開展示、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口述或以數位聲音傳輸方式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口述本著作(包括收錄於編輯著作中之本著作)重製物或錄音物;
  4. 散布、公開展示、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口述或以數位聲音傳輸方式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口述衍生著作重製物或錄音物。
◎政府支持的官方數位化工作, 已經持續多年, 成果很可觀。以300dpi解析度製作後, 再降階轉存為較低的解析度, 提供多種用途: 
  1. 典藏級:保護國家利益,僅提供目錄, 不提供內容
  2. 電子商務級:訂定合理價格,供市場化銷售
  3. 公共資訊級:免費供一般大眾使用

2013年12月2日 星期一

12/02 筆記與心得

*中國最早圖書館:明朝前即存在,但不符合定義。

清同治11年(1872),江瑞安人許拙學辦心蘭書社,「定議之初,人約二十家,家先出錢十五千,合三百千,購置書籍 ...... 于是鄉里皆知有書社。長江以南,漸有仿行者」。
光緒二年(1876),國英即構藏書樓五楹,取名共讀樓,邀各方嗜古者,暇輒往觀。國英,字鼎臣,吉林人,為滿洲世冑,敏而好學,曾為粵東鹺使,治績卓著。公餘輒搜羅書籍,凡二十餘年。據光緒六年(1880)所刻《共讀樓書目》,國英自序 
「時值髮捻回各逆滋擾,半天下版籍多毀于火,書價大昂,藏書家秘不示人,而寒儒又苦無書可讀。余早有購藏書籍之志。同治甲子[3年(1864)],勸同志諸君子共立崇正義塾,嗣屢蒙恩,握廉捧所餘,獨以購書。光緒丙子[2年(1876)],于家塾構藏書樓五楹,顏曰共讀。其所以不自秘者,誠代子孫未必能讀,即使能讀,亦何妨與人共讀,成己成人無二道也。」*回:新疆
《書目》末附條規引曰:「予今久遠,倘有不肖子孫擅將書攜出樓,則散亡必速,汝等亦當體吾聚人藏之艱難取。」
共讀樓藏書,總計3,200餘種,25,000餘,法帖430餘冊。

行政區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劃自1997年以後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等四類一級行政區,自1999年澳門主權移交以後共有34個一級行政區,即23省(其中台灣省未實際管治)、4直轄市、5自治區和2特別行政區。以省、地區、縣和鄉四級架構為主,其次為省、縣、鄉三級架構。
  • 三級架構:直轄市、省(第一級)→縣級行政區(第二級)→鄉級行政區(第三級) 特例如:省(第一級)→地級行政區(第二級)→鄉級行政區(第三級);
  • 四級架構:省、自治區(第一級)→地級行政區(第二級)→縣級行政區(第三級)→鄉級行政區(第四級);
  • 五級架構:
    • 特例①:省、自治區(第一級)→地級行政區(第二級)→縣(第三級)→區公所(第四級)→鄉、鎮(第五級);
    • 特例②,僅限新疆伊犁:自治區(第一級)→伊犁州(第二級)→地區(第三級,塔城、阿勒泰)→縣級行政區(第四級)→鄉級行政區(第五級);
  • 特別行政區轄域範圍小,根據基本法不設政權性區域組織,沿用殖民地時期的區域劃分舊制。

2013年11月19日 星期二

11/18 筆記與心得

◎圖書館員的自由就是讀者的自由,就是資訊的自由。

◎1644年英國詩人米爾頓(John Milton)提出《自由請願書》(Areopagitica: A speech of Mr. John Milton for the Liberty of Unlicensed Printing to the Parliament of England )向政府爭取知的自由,並且讓真理能自由存在,被公認為是最早也最具影響力的聲明,是擁護思想自由的實際行為表現。
*規範下的自由才是自由,自然狀態下的自由是野蠻。

自由(freedom)一詞,一般皆認為起源於西方的人權思想,通常指「不被他人控制、妨礙或拘束」之意。法國1789年權利宣言說:「所謂自由是指有權作為一切不損及他人的事情而言」;美國獨立宣言也明文規定,「凡人生而平等,且均經天賦若干不可剝奪之權利,內含生命、自由及追求幸福之權」。
*不損及他人的事情:以不妨礙人自由為前提
**法國大革命:在圖書館學中地位重要

自由不等於免費, 不過, 從取得的角度來看, 把免費視為自由, 不失為自由的起點,也不算離題太遠。
*free of charge

有關自由的定義很多, 最有名的是美國羅斯福(Franklin Delano Roosevelt, 1882年元月30日 – 1945年4月April 12, 1945)總統在1941年元月6日對美國第77屆國會發表咨文時,提到的四大自由。
「在我們力求安定的未來的歲月裡,我們期待一個建立在四項人類基本自由之上的世界。
第一是在全世界任何地方發表言論和表達意見的自由。*言論
第二是在全世界任何地方,人人有以自己的方式來崇拜上帝的自由。*信仰
第三是不虞匱乏的自由--這種自由,就世界範圍來講,就是一種經濟上的融洽關係,它將保證全世界每一個國家的居民都過健全的、和平時期的生活。*經濟
第四是免除恐懼的自由--這種自由,就世界範圍來講,就是世界性的裁減軍備,要以一種徹底的方法把它裁減到這樣的程度:務使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有能力向全世界任何地區的任何鄰國進行武力侵略。*安全」 

閱讀自由美國圖書館學會訂出的 11項核心價值,其反映了(美國)圖書館專業的歷史及發展。這些核心價值是源自ALA過去的許多政策論述,其中以下列的四項政策文件最能解釋/表現這些核心價值的觀念: 閱讀自由宣言(Freedom to Read statement)、 圖書館權利法案(Library Bill of Rights)、 ALA使命聲明(ALA Mission Statement)、 圖書館:美國的價值(Libraries: an American Value)(如有需要,這些政策會作修訂及擴展)。
  1.  Access 近用
  2. Confidentiality/Privacy 隱私
  3. Democracy 民主
  4. Diversity 多樣性
  5. Education and Lifelong Learning 教育及終生學習
  6. Intellectual Freedom 智性自由
  7. Preservation  典藏
  8. The Public Good 公益
  9. Professionalism 專業
  10. Service 服務
  11. Social Responsibility 社會責任
◎美國圖書館學會及美國出版學會自1953 年即有「閱讀自由」(The Freedom to Read Statement)宣言一文,並歷經1972 年、1991 年、2000 年、2004 年等次的修訂,此宣言中主要有下列七點:
  1. 出版社及圖書館應確保社會大眾能看到多元的觀點與見解,包括非正統及非主流的思想。
  2. 出版社、圖書館及書商不需要為它們所提供的資料的每一個觀點或見解背書。因為那將與民眾會自己建立自己的政治、道德或美學觀衝突。
  3. 出版社或圖書館不應阻止民眾讀取(Access)和某作者個人歷史或政治背景相關的著作。
  4. 我們的社會不應強制他人的品味,如限制青少年去探索社會的多樣性,限制作者去表達生命的各種面貌。
  5. 社會不應強迫讀者接受有預先評判或已貼標籤的見解,而應由民眾靠自己的智慧做判斷。
  6. 出版社及圖書館員是民眾自由閱讀權的維護者,應與任何侵害此權的個人或團體對抗。
  7. 出版社及圖書館有責任,以提供各種書籍加強觀點及見解的多樣性,來維護閱讀自由。
知識自由(Intellectual Freedom),有人亦稱其為「思想自由」,表現思想的方式有言論、著作、出版、講學、通訊等。世界各民主國家對於知識或思想自由均有立法保障之。
根據 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當中的第十九條款,明確表示:「任何人均享有自由表達意見之權利,此權利應不受干涉,其本身所擁有之意見自由及任何手段,不受國界之限,對 資訊及思想有求取、接受及傳達之自由。」另外第二十九條款也指出:「任何限制必須由法律來決定,此等限制是因尊重別人的權利及自由,且因道德、公共秩序及 大眾福利之需要。」世界人權宣言本身並非條約或硬性的法律規定,但卻具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