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加拿大、以色列與紐西蘭,也有公眾借閱權制度。模里西斯與哈薩克有公眾借閱權,但沒有實際運作。2003年,日本官方的委員建議作者與圖書館磋商,但還沒有談到公眾借閱權制度。
美國、南美洲、亞洲與非洲都沒有公眾借閱權制度。
丹麥於 1946 年首先實施公眾借閱權, 挪威於 1947 年跟進, 瑞典於 1954 年、芬蘭於 1963 年、冰島於 1968 年分別施行公眾借閱權。
圖書館出借圖書由來已久, 直到 1883 年 9 月, 德國作家協會在 Darmstadt 的年會, 才就權益受損之事, 請求政府出面補償。然而, 德國的腳步卻異常緩慢, 直到1972年, 才通過相關的法案。
*聯合國有193個會員國,最後一個為南蘇丹共和國
**歐盟有28個會員國
◎公眾借閱權實施內容, 因應國情而有出入, 大體上遵循兩個原則:
- 承認圖書館出借圖書導致作家權益受損, 應該給予補償;
- 該等補償用於加強文化活動
施行的重點有四:
- 文學創作
- 作家的社會福利之一
- 視為著作財產權的一部份
- 採用大英國協模式
◎丹麥、挪威及芬蘭把施行的重點放在文學作家的給付。
丹麥的小說作家得到 44.32%, 希望在新制下, 可以提高到 48.56%。
挪威較看重文化與政治的互動, 由 24 個作家協會分配款項至 12 個領域; 傳統上, 挪威較尊重小說家的地位, 直到 1980 年之後, 才有非文學性作家加入, 文學作家得到 85% 以上。
芬蘭把九成以上的款項, 支付給小說作家, 依照作品的數量, 直接撥付。
以色列的政策大約來自北歐的靈感, 除了少許支付給描述納粹大屠殺及文學論文之外, 絕大多數的款項都流入文學作家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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